现已查明丛福奎犯罪事实

  自1996年3月到案发,丛福奎先后索要、收受6名私营企业主1415万元人民币、34万元港币及价值5·2万元港币的物品,总计折合1700余万元人民币。 
   1997年初,深圳某公司董事长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丛福奎,在丛福奎的帮助下,王某与唐山市环保局合作经销了汽车尾气净化装置,此后在唐山成立了天元房地产开发公司。 
   1999年春节前,丛福奎和殷凤珍以“建庙”为名向王索要8万美元奎。 
   1999年6月底,丛福奎在北京开会期间,又向王某要“善款”。此后,王分两次给龙吟公司汇去130万元人民币。 
   1997年夏季,丛福奎在北戴河办公期间,个体户李某应丛的要求“借”给他50万元。1997年,李某因公司设备预付款保函一事,请丛福奎帮忙。丛福奎两次给省农行领导打电话,要求给予解决,并指派秘书打电话催办。1998年,李某因秦皇岛海滨林场拖欠其承包费800万元一事,请丛福奎帮忙。1999年12月,李某为利用贷款一事请丛福奎帮忙,丛福奎在李带来的报告上批示:“请计委研究速批”。 
   1998年底,丛福奎在北京梅地亚中心约见李某时以“做佛事、修寺庙”为由索要150万元人民币。丛多次打电话催问。李某只好从1999年2月至2000年6月14日,先后十余次送给丛福奎现金150万元。 
   2000年2月,丛福奎以做佛事、制作佛像为名,又要李某给其安排资金300万元,并多次打电话催要。之后,李某分两次将两张共计300万元的支票交给了丛福奎。 
   此后,丛福奎又以同样的手段,在为北京某公司副董事长邢某解决资本金问题,指派秘书给有关领导打招呼后,向其索要了80万元。 
   1997年初,香港某公司董事长、总经理丛某丛某所借的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300万美元,到期无法归还,他想到让丛福奎帮忙。 
   当年8月,丛福奎找到省国投公司领导,要求“支持支持”丛某。1998年上半年,省国投因丛某仍未按期归还贷款,又多次找其催要。丛福奎再次要求省国投领导“支持”丛某。于是,省国投又与丛某续签了贷款协议。1998年初,丛某因资金紧张,想把所持有的盛沧公路有限公司(沧州)股权对外转让。他又找到丛福奎,请他与沧州市领导协调。丛福奎先让秘书给沧州市领导打电话,请予关照。后他又亲自打电话,要求给予关照。 
   1997年7月中旬,丛福奎向丛某提出要50万元人民币,之后又两次打电话催要。丛某一直推脱未办。当年8月,丛福奎在秦皇岛暑期办公期间,又让秘书给丛某打电话催办。丛某被迫让公司人员将50万元人民币交给秘书,秘书转交给了丛福奎。 
   1997年10月,丛某有事来到丛福奎的办公室,丛福奎又向他提出“要25万美元,必须在春节前解决,要现金”。见丛某很为难,丛福奎就不高兴。考虑到公司在河北的利益,再加上丛福奎又打电话催要,1998年2月中旬,丛某从香港带了25万美元,交给丛福奎。 
   河北某公司总经理李某,于1997年秋经人介绍认识了丛福奎。1998年8月,李找到一项总投资1000万元的工程后,就通过中间人找到丛福奎,请丛帮忙联系贷款和担保单位。在丛福奎的“招呼”下,李于1999年3月,从银行顺利贷到了1000万元人民币。由于有了副省长的这层关系,在这笔贷款到期还本付息后,李又两次从银行贷款7000万元人民币。 
   1998年底,丛福奎在北京开会期间向李某索要50万元。此后丛又两次打电话催要。李凑齐50万元,交给了丛福奎。 
   2000年1月,丛福奎在北京开会期间,又把李某约到自己的住处要钱。李说目前没有钱。丛就很不高兴地说:“你不是刚贷了3000多万吗,一定要想办法解决!”丛事后两次打电话催办。1月28日晚上,丛福奎亲自来到李某的办公室,李将200万元和30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了丛福奎。接过支票后,丛福奎还很不满意地对李说:“叫你拿500万元这么难,你贷款好几千万我一句话就办了。” 
   河北石家庄某建筑分公司经理助理刘某,在丛福奎的帮助下,先后承揽了一系列土建项目。 
   1999年8月,丛向刘提出要50万元。不久,刘某两次支取工程款共50万元,送给丛福奎。